一、基本案情
束某,某市某镇三城村党支部书记。许某,某市红太阳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中共党员。
某市红太阳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太阳公司”)向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申请征用三城村城西村民小组的土地,并于2003年8月5日与城西村民小组 签定“土地征用补偿协议”。根据协议:红太阳公司拟申请征地4.25亩,土地补偿费按12000元每亩,共计51000元,青苗被偿费按300元每亩,共 计1275元,合计52275元。2003年12月1日,红太阳公司交给某市国土所各项费用122560元,准备办理土地征用手续,但因故未获批准。 2005年7月,该公司的征地被批准,但因国家土地征用补偿费用标准提高,许某按政策规定将提高的土地征用补偿费用共计110720元,随同其他费用一并 交入国土部门,后国土部门与劳动保障部门按政策规定将该笔土地征用补偿费用汇至三城村委会,由三城村委会按规定或协议处理。许某得知钱已经汇至三城村委会 后,即与时任村党支部书记束某商量:土地征用补偿协议于2003年签订,村民不知道政策变化,不知道还可以补这么多钱,就按原协议(52275元)补偿, 剩余的钱全部退给许某,以弥补他的损失,束某表示同意。之后,两人共同伪造村民签收字、签订假补偿协议、并欺骗村会计平账后,将增加的土地征用补偿费用 58445元退给了许某。
二、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束某的行为应定性职务侵占。束某利用其担任党支部书记的职务之便,伙同许某,将属于村民所有的土地征用补偿费用58445元占为己有,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98条的规定以职务侵占定性处理,许某属于共犯,也应以职务侵占定性。
第二种意见认为:束某的行为应定性贪污。束某利用其担任党支部书记的职务之便,伙同许某,将属于其管理的土地征用补偿费用58445元占为己有,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83条的规定以贪污定性处理,许某属于共犯,也应以贪污定性。
三、点评解析
我们同意第二种意见,即以贪污定性。分析理由如下:
一般情况下,基层组织中党员从事的是本基层组织的事务,不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只有在从事相应的特定工作事项时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份。本案中,束某 作为三城村党支部书记,在增加的土地征用补偿费用尚未按照有关规定或协议处理前,其作为基层组织中党员协助政府对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行政管理工作尚未完 成,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公款性质仍未改变,仍属于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公务。因此,束某在管理该款项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束某伙同许某,采用伪造村民签 字、签收订假补偿协议、指使会计平账等手段,将其管理的土地征用补偿费用占为己有,应以贪污定性处理。
对于两人是否构成共同违纪应具体分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行为人与国家 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共犯论处。借鉴该规定,许某身为党员,其虽 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但与束某在本案中商议共谋,具有共同的主观故意,客观上利用束某的职务便利,共同实施了违纪行为。两人的行为互有分工,彼此联系,构成 贪污行为的共同违纪。对于束某和许某共同贪污的土地征用补偿费用58445元全部退给了许某,束某分文未得的情况,可在量纪时予以考虑。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市场经济和快速发展,农村集体土地被大量征收、征用,围绕土地征用补偿费所产生的违纪违法案件日益增多,对此类案件准确定性和恰当处理的关键是把握基层组织中党员对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管理的性质,即是否有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的行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的规定: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中国共产党纪 律处分条例》第95条第2款第4项“土地征用补偿费的管理”中土地征用补偿费就是指此三项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土 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 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 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 情况的监督。”从上述规定可知,在此三项费用未分配前的管理行为属于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行政管理行为。
四、所涉条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83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 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贪污党费、社保基金和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款物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95条:“农村党组织、社区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中的党员从事下列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八十五条规定 处理:
(一)党费、社保基金和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款物的管理;
(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
(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的管理;
(五)代征、代缴税款;
(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
(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八)依照党内法规从事党的纪检、组织(人事)、宣传等工作。”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98条:“企业(公司)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 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 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 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 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 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国务院 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 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 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 险费用。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