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王某,XX市XX县XX乡党委副书记、乡长。
2014年1月至2015年5月期间,王某以请病假为名,长期在编不在岗,外出到XX省参与朋友李某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从事该房地产开发过程中的员工管理工作,并每月从李某处领取1万元作为薪酬。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王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其领取的共计17万元薪酬被收缴市财政。
二、案件解析
王某的行为已经构成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行为。
从主体上来看,王某身为党委副书记、乡长,属于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的党员,是不允许违规兼职取酬的特殊主体;在主观上存在违规兼职取酬的故意;客观上表现为实施了未经批准在经济实体中兼职取酬的行为。本案中,王某作为领导干部,为外出兼职取酬,以病假为名欺骗领导,长期在编不在岗吃空饷,在本单位造成了不良影响,损害了党员干部形象,应当受到纪律处分。
三、所涉条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经商办企业的;
(二)个人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三)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四)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五)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行为的。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亲友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违反有关规定兼职或者兼职取酬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七条 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