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王某,XX县XX镇党委书记。
2014年3月,XX镇城镇风貌塑造工程被确定为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民生工程,项目经发改立项,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财政预算控制价为170余万元。因该项工程必须在9月前完成,在没有筹措到资金情况下,为确保按时完成并通过验收,2014年7月,王某主持召开城镇建设专题党政办公会,研究决定在该镇范围内选择队伍垫支建设,并据此最终确定承包人。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王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二、案件解析
本案中,王某未按规定程序确定承包业主,已构成违反招投标规定行为。
从违纪构成分析,该工程是经发改立项的政府投资项目,财政预算控制价为170余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三条、第四条,以及《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比选办法》第三条之规定,该项目应通过比选确定承包业主,而该镇党委政府在实施中以召开党政办公会替代法定程序,违反以上规定,符合单位违法招投标的构成要件,属于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王某作为该镇党委书记,主持召开党政办公会专题研究该工程发包事宜,并直接确定承包人,对此应负主要责任。
三、所涉条规
《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比选办法》
第三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施工、勘察、设计、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比选,适用本办法。前款规定的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达到下列标准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比选:(一)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不含,下同)以下50万元人民币(含,下同)以上的施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法律、法规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