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领导干部亲属不得违规从事营利活动

发表时间:2015-07-20 19:48:00

、基本案情

陈某,XX市XX县教育局局长。

2015年3月以来,陈某的妻子王某在某小学门口开办小学数学、英语等补习班,并向该县各学校领导及教师派发名片、宣传册,请其帮助招生。经该县纪委书记李某针对此事约谈陈某,要求限期整改,但陈某认为其妻子无业,可以继续从事该经商活动。县委组织部依据该情况,将陈某调整至县科技局任职,陈某拒不服从。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六条之规定,陈某被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二、案件解析

案件中陈某及其妻子的行为已构成违反廉洁自律规定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亲属违规从业的构成要件为:第一,主体是党员领导干部。所谓“党员领导干部”,是指在各级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担任副科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共产党员。从狭义上说,是指担负特定职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共产党员。第二,主观上出于故意或过失。第三,客观上表现为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陈某及其妻子的行为已完全符合上述要件。

三、所涉条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七十六条
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在该党员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的,该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其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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