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禁止利用职务影响为亲属谋取利益

发表时间:2015-07-28 17:53:00



一、基本案情

陈某,XX县住建局党委书记、局长。

20113月,陈某的妻弟王某到该县“滨江国际”小区购买住房,选中了房屋面积为105.82平方米的住宅房。王某给“滨江国际”项目房地产开发商张某打电话,告诉张某自己是县住建局局长陈某的亲戚,询问张某是否可以优惠点购房款。张某随后致电陈某,征求陈某意见,陈某在电话中表示价格可以适当便宜一点。20114月,王某到售房部办理购房手续,张某让财务人员少收了10万元的购房款。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第五条、《<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二条之规定,陈某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二、案件解析

陈某的行为构成违反廉洁自律规定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第五条的规定,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本案中,陈某作为县住建局的主要领导,在为其妻弟购买“滨江国际”房子时,向本地开发商打招呼,存在利用职务影响为其妻弟谋取利益的客观事实。

三、所涉条规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第五条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实施办法》

第三十八条

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党员领导干部本人名义谋取私利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二条

有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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